本系系務會議及課程委員會有關課程及學分認定事宜之決議彙整(本資料尚在陸續彙整中):
要旨 |
會議決議內容 |
會議時間 |
修課規定 |
案由:有關本系二年制在職專班,選修政治法律學系或法律學系大學部以及二年制在職專班課程是否承認,提請討論。 擬辦: (1)本系二年制在職專班選修本校法學院各系大學部或二年制在職專班之「法律課程」均得承認為本系選修學分。如法律相關課程開設(一)(二)則擇一承認學分,外語課程(一)(二)均得承認,法律服務(一)(二)均不承認。 (2)得被承認之法學院法律學系與政治法律學系課程,以正面表列方式,提下學期系務會議討論。 附帶決議:二年制在職專班課程規畫表的說明可朝大學部方向修正,規定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部分選修學分應優先選修系上財經法律專業學群,其餘學分再開放選修友系被承認之法律課程。 |
案經113年1月4日財經法律學系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
修課規定 |
案由:本系二年制在職專班選修非本系開設課程,畢業學分之認定標準,提請討論。 擬辦: 參酌大學部課程規劃說明與課程設計規劃精神,如下統一解釋: 有關財經法律學系二年制在職專班選修非本系開設課程: 1.本校法學院各系大學部或二年制在職專班之「法律課程」均得承認為本系選修學分。 2.選修學分「數」之承認,遇有本系大學部或在職班開設同名或類似課程時,其「畢業學分數」以本系課程之學分「數」為上限。 決 議:照案通過。 |
案經110年5月26日財經法律學系109學年度第2次課程委員會、110年6月17日財經法律學系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
修課規定 |
案由:有關本系二年制在職專班「支付及信用工具法(票據法)」學分數異動之配套措施,提請討論。 決議:適用100學年度(含)以後入學學生課程規畫表(100至103學年度入學)的學生,若於畢業前修滿80學分以上,且已修畢本系所規畫之必修課程,則視為滿足必修學分數及畢業門檻之要求。 |
案經106年9月27日財經法律學系106學年度第1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
修課規定 |
案由:有關本系學生選修學分承認相關事宜,提請 討論。 決議:本系學生如已修畢二年制在職專班行政法(一)、(二)課程,並承認為必修,本系不承認該學生選修他系所開設之行政法總論(一)、(二)課程為選修課程;本系學生如已修畢民法債編總論(一)、(二)及民法債編各論(一)、(二),並承認為必修,本系不承認該學生選修政法系民法債編(一)、(二) 課程為選修課程。 |
案經104年3月5日財經法律學系103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