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系務會議及課程委員會有關課程及學分認定事宜之決議彙整(本資料尚在陸續彙整中):
要旨 |
會議決議內容 |
會議時間 |
修課規定 |
案由:本系二年制在職專班選修非本系開設課程,畢業學分之認定標準,提請討論。 擬辦:參酌大學部課程規劃說明與課程設計規劃精神,如下統一解釋: 有關財經法律學系二年制在職專班選修非本系開設課程: 1.本校法學院各系大學部或二年制在職專班之「法律課程」均得承認為本系選修學分。 2.選修學分「數」之承認,遇有本系大學部或在職班開設同名或類似課程時,其「畢業學分數」以本系課程之學分「數」為上限。 決議:照案通過。 |
案經110年5月26日財經法律學系109學年度第2次課程委員會、110年6月17日財經法律學系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
修課規定 |
案由:有關本系二年制在職專班「支付及信用工具法(票據法)」學分數異動之配套措施,提請討論。 決議:適用100學年度(含)以後入學學生課程規畫表(100至103學年度入學)的學生,若於畢業前修滿80學分以上,且已修畢本系所規畫之必修課程,則視為滿足必修學分數及畢業門檻之要求。 |
案經106年9月27日財經法律學系106學年度第1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
修課規定 |
案由:有關本系學生選修學分承認相關事宜,提請討論。 決議:本系學生如已修畢二年制在職專班行政法(一)、(二)課程,並承認為必修,本系不承認該學生選修他系所開設之行政法總論(一)、(二)課程為選修課程;本系學生如已修畢民法債編總論(一)、(二)及民法債編各論(一)、(二),並承認為必修,本系不承認該學生選修政法系民法債編(一)、(二) 課程為選修課程。 |
案經104年3月5日財經法律學系103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