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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國立高雄大學禁止工作場所不法侵害之書面聲明

說明:

一、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略以:雇主對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二、 為保障所有校內工作者在執行職務之過程中,免於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的不法侵害而致身心疾病,預防及處置職場不法侵害事件,確保工作者之身心健康,特以書面加以聲明,請詳閱「國立高雄大學禁止工作場所不法侵害之書面聲明」之公告聲明(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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