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辦理110年度約聘檢查員第一次公開甄選
一、 公告期間 110 年 10 月 8 日至 110 年 10 月 25 日
二、 職缺名稱 :約聘檢查員
三、 薪資 :本職缺列為聘用人員第 7 職等,錄取後以 328 薪點( 折台幣 40 901
元 )進用 ,餘工作條件依僱用契約辦理。
四、 工作內容
1. 辦理本市轄內勞動條件申訴檢查及不定期專案勞動檢查
2. 勞動條件案件裁處、訴願及行政訴訟及案件登錄績效系統作業
3.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五、
檢查範圍 :約聘檢查員檢查範圍包含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退
休金條例、勞資爭議處理法等其他勞動條件相關法令。
六、
徵才條件
(一) 具勞工、社會及法律相關科系研究所以上畢業學歷 ,或非前開科系研究所以上畢業,曾修習計畫指定科系之專業科目(含必修、核心選修)課程達 20 學分以上者 不得跨科系認定 之學歷 。
(二) 具勞工、社會及法律相關科系大學畢業 ,或非前開科系大學畢業曾修習計畫指定所列科系之專業科目(含必修、核心選修)課程達20 學分以上者 不得跨科系認定 之學歷, 且有以下工作經驗之一者
1. 具有事業單位所屬人事人員、人力資源人員、法務人員或於本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經驗等 2 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
2. 具有法律相關工作實務經驗 2 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
3. 具備勞動條件檢查業務實務經驗 2 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
(三) 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所定各項事由,如經本局發現得撤銷其錄取資格; 如係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設籍須滿 10 年(以報名收件日截止日回推),始得錄用。
七、 報名方式 :本次報名期間採通訊報名;報名表收件截止日為 110 年 10月 25 日(與公告截止日同) 以郵戳為憑 ,郵寄至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條件科 韓小姐 收(地址: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 6 號 7 樓),並於外信封註明為應徵約聘檢查員職缺 。
八、 報名文件 前項郵寄之報名文件, 需備齊以下資料 一次繳交 1 式 6 份
(一)報名表 1 份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公務人員履歷表 須 登載至現職資料 ,且詳細完 整,同時黏貼照片,
並請書寫「簡要自述」同時在填表人欄位親自簽名)
(四)以資格條件第1款報名參試者,需檢附該款指定學歷之畢業證書
(五)以資格條件第2款報名參試者,需檢附該款指定學歷及服務證明1份
(六)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如係以曾修習指定科系專業科目達達20學分以上資格報名者,需檢附成績單俾憑審核。
(七)汽車、機車駕照(擇一)
(八)附件具結書1份
(九)以上證件影本均請簽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依序排列裝依序排列裝訂。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資格不合者恕不退件。
九、 報名資格審查結果公告 1 10 年 11 月 8 日 17 時 30 分 (公告截止日 2 週內公告)
十、 甄選日期 於報名資格審查結果一併公告甄試日期與日程。
十一、 甄選方式 :應試者應於公告指定甄選日期參與筆試及面試, 筆試出題範圍包含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性別工作平等法、行政程序法及 訴願法 ,總分 60 分。本局取筆試成績達 36 分以上者參加面試,並以筆試分數及面試分數評定總成績,筆試分數佔總成績 60%,面試分數佔總成績40% 。
十二、 錄取人數 :本次考試預計錄取正取人員 1 名,備取人員 4 名。
十三、 榜示日期及報到 錄取名單經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公布正取及備取人員,正取人員並應於錄取公告指定到職日期向本局辦理報到;倘有須延後報到情事應於公告後 5 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將依個案情形審核,逾期未提出,視為放棄錄取資格。
